史可法(憲之).一歲/一六四五年卒。大興(河北大興)藉人,祥符(河南開封)人。字憲之,一字道鄰。崇禎元年進士。明末官武英殿大學士,都師揚州,順治二年城破被殺,年四十四,葬於梅花嶺。工行書,氣勢嚴正,似其為人。後人稱為史閣部。清代追諡忠正。/之30
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602年之030則相同。
史可法(憲之).廿七歲/崇禎戊辰進士。/之34
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628年之034則相同。
史可法(憲之).四十四歲/都師揚州,城破被殺。年四十四,葬於梅花嶺。/之7
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645年之007則相同。
史可法(憲之).四十四歲卒/一六○二年生。崇禎元年進士。明末官武英殿大學士,都師揚州,順治二年城破被殺,年四十四,葬於梅花嶺。工行書,氣勢嚴正,似其為人。後人稱為史閣部。清代追諡忠正。存世有《史忠正集》。/之8
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645年之008則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