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29 | 生 | 江湜(弢叔).約生於本年/一八六六年卒。長州(江蘇蘇州)人。字弢叔。齋堂為伏敔堂。咸豐諸生,同治元年官樂清長林鹽大使。工書。/1829±5 /之38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29年之038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主 | 趙之謙(撝叔).卅四歲後/為江湜(弢叔.約卅四歲)刻〔江湜壬戌以後所書〕正方白文印。邊款為【悲盦刻于九仙山下。】/1862﹢/之69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069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主 | 趙之謙(撝叔).卅四歲後/為江湜(弢叔.約卅四歲)刻〔窮鳥〕長方細朱文印。邊款為【窮鳥二字小印已三刻,一為江弢叔取去,而亦失之,一碎於火,刻此,手且傷而竟成之,悲盦。】/1862﹢/之70
真微書屋註:趙之謙於同治元年,因妻女之死,悲痛至極,更號「悲盦」。此印應是此後所作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070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主 | 趙之謙(撝叔).卅四歲後/為江湜(弢叔.約卅四歲)刻〔僕本恨人〕正方細朱文印。邊款為【余刻小印曰窮鳥,弢叔以三書索而有之,稼孫借之,弢叔與之,而失之,無以還,弢叔乃寄此石,屬為重刻,因刻此四字以了三人公案,窮鳥只是窮鳥,恨人不復恨人,見此窮恨,可以人不如鳥乎。稼孫、弢叔一笑,悲盦志。】/1862﹢/之71
真微書屋註:趙之謙於同治元年,因妻女之死,悲痛至極,更號「悲盦」。此印應是此後所作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071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官 | 江湜(弢叔).約卅四歲/咸豐諸生,同治元年官樂清長林鹽大使。/之99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099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主 | 錢式(次行).十六歲/為江湜(弢叔.約卅四歲)刻〔江湜持正〕正方朱文印。本印與〔弢叔近作〕正方朱文印為二面印。邊款為【弢叔先生,雄才碩學,名滿江浙間,幼時侍先大人與諸父執談次,輒殷傾慕,每以不獲負笈為恨。庚申亂後,流徙東甌,遇趙益甫丈,命以篆學,又得讀伏敔堂集,私淑彌殷,因刻二印,敢希指教。同治壬戌九月十一日,錢唐錢式謹志。】/之107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107則相同。 |
| |
1862 | 主 | 錢式(次行).十六歲/為江湜(弢叔.約卅四歲)刻〔弢叔近作〕正方朱文印。/之108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2年之108則相同。 |
| |
1863 | 主 | 趙之謙(撝叔).卅五歲/為江湜(弢叔.約卅五歲)刻〔伏敔堂〕正方細朱文印。邊款為【癸亥十月十六日,鐙下作此寄弢叔,閩中稼孫買石,悲盦題記,時客都下。】/之107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3年之107則相同。 |
| |
1866 | 亡 | 江湜(弢叔).約卅八歲卒/咸豐諸生,同治元年官樂清長林鹽大使。工書。存世有《伏敔堂詩集》。/之39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866年之039則相同。 |
| |